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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6:55:41 浏览量:46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规范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制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代章)

202116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质量,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条件的机构,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条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评委会分为全国评委会和省级评委会。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国评委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组建省级评委会。

第四条全国评委会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省级评委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的评审工作;驻各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全国评委会评审。

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评委会或其他省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五条  全国评委会日常工作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工作学会承担。省级评委会可以设立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作为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主要为社会工作行业评审专家,应包含社会工作不同专业领域且数量不少于评委会委员数量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